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,推進依法治校,保障和監督摩臣2及其有關管理部門(院系)依法行使管理職權✍️🫱🏽,促進摩臣2管理工作的製度化、規範化⛰。使摩臣2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有章可循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、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🧑🏼🦱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等有關法律🪫、法規和規章👨👩👧👦,結合摩臣2實際,特製定摩臣2《教師爭議解決辦法》。
第二條 調解組織依法調解摩臣2和中層行政管理單位與教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人事爭議⚽️:
1.因摩臣2開除、除名、辭退教職工和教職工辭職、自動離職的爭議;
2.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🤾🏻、保險、福利、培訓、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👮♂️;
3.因履行勞動合同、協議、聘任🧔🏿😹、錄用、調動等發生的爭議;
4.法律、法規規定應當調解的其它勞動人事爭議。
第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遵循的原則:
1.當事人自願申請,依據事實及時調解;
2.同當事人民主協商✊;
3.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;
4.尊重當事人向上級申訴👇🏻、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。
第四條 調解組織的職責🧿:
1.調解摩臣2內部發生的勞動爭議♏️🥕;
2.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情況;
3.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Ⓜ️、法規的宣傳教育,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🧑🏻⚖️。
第二章 調解組織
第五條 摩臣2設立調解委員會,摩臣2中層行政管理單位(指設部門工會單位🏄🏻♀️,下同)設立調解小組🫅🏿。校調解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調解小組開展工作⚇。
第六條 校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接受省教育廳👩🏿🏫、省教科工會和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指導。校調解委員會的經費由摩臣2劃撥,調解小組的經費由中層行政管理單位承擔👦🏼。
第七條 校調解委員會、調解小組人員組成:
1.校調解委員會由3名以上教職工代表、3名以上工會代表和3名以上學生代表組成。
2.中層行政管理單位調解小組由教職工代表🍣、部門工會主席和單位領導各1人組成。
第八條 調解委員會負責人由分管校領導擔任👷🏻♂️;調解小組負責人由各中層行政管理單位領導或部門工會主席擔任。調解委員會♕、小組辦事機構設在校工會、部門工會。
第九條 兩級調解組織成員應是辦事公道、為人正派🈯️、密切聯系群眾、具有一定勞動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及實際工作能力的人擔任,需要調整時🙎♂️,應由原推舉單位或組織按規定另行推舉或指定。
第三章 調解程序
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,有兩種調解申請方式:
1.當事人先向調解小組提出調解申請,若調解不成💆🏿♀️,才可以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☂️🖕。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🐠,涉及工人以及與摩臣2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各類人員的爭議當事人🩲,可以向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對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;涉及教師👼🏼🔣、幹部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省教育廳申訴⛹🏿♂️🧾。
2.當事人也可以不經摩臣2調解直接向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或向省教育廳申訴。
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。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個月內,以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申請調解,並填寫《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》𓀚。
第十二條 調解組織接到申請後,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,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,應作記錄,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。調解組織應在一周內做出受理與否的答復,對不受理的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。
第十三條 調解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↙️:
1.及時指定專人對有關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,調查應作筆錄,並由被調查人過目簽字或蓋章👼🏽;
2.調解組織負責人主持由爭議雙方參加的調解會議,其它參加調解人員由各級調解組織據情況而定;
3.調解組織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,在查明事實、分清是非的基礎上🐐,依照有關勞動法律👷🏻♂️、法規及依照法律、法規製定的摩臣2規章、勞動合同,公正調解;
4.經調解達成協議的🧺,寫成調解協議書👢,雙方要在協議書上簽字並自覺履行🤸🏼♂️,調解組織的負責人也簽字👨🏻🚀🧑🏽🎄,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。協議書一式三份(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👩💼,雙方當事人各一份)。協議書須寫明雙方當事人姓名🥉、職務、爭議事項🀄️、調解結果及應說明的事項;
5.調解不成👨🏽🦳,應作記錄⏭,並在調解說明書上說明情況,調解組織負責人簽字,一式三份(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,雙方當事人各—份)。
第十四條 調解小組自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10天內結束調解,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,爭議當事人可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。調解委員會自接到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20天內結束調解,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。
第十五條 調解組織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當事人有權提出申請👮🏻⛈,要求其回避:
1.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;
2.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;
3.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✨,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。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人員,調解組織要及時做出決定🛑🤛🏻,並通知當事人,調解組織主要負責人的回避👩🏻🦳,由該組織的成員集體做出決定。其他成員由主要負責人決定🤽🏼♂️。
第四章 附 則
第十六條 本辦法是根據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”、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”、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”、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”🖥、“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”等文件精神,與摩臣2的實際情況而製定的。
第十七條 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應遵守調解紀律🧚♀️,維護調解秩序♐️,不得激化矛盾。在調解過程中不得有意傷害他人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。